認證是非常嚴肅的事情。企業申請認證,必須以遵紀守法為前提。簽署認證合同時,認證機構要求企業提供體現法律責任的(身份、資格、資質)證據。審核活動中,認證機構派出的審核組要核查有效證照的原件,收集具有法律效應的審核證據。直到認證機構批準認證注冊,企業獲證認證證書為止,認證全部過程的每個環節,審核方與受審核方都在履行各自的法律責任。
認證的公信力必須以法律責任做保障,獲證組織獲得了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認證價值在生產經營和日常管理中不斷顯現和提升,但這絕不意味法律責任取代和削弱。按照國家規定,獲證組織一旦違反法律法規,不僅導致認證證書的暫停和撤銷,而且要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分析認證活動中的法律責任,要引起認證機構和獲證組織的高度注意。本文側重摘錄了獲證組織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中適用的法規條款,分析相應的法律責任,希望引起重視。
一、提供虛假證據涉及的法律責任
認證機構按照非歧視原則接受認證申請,申請認證組織按照自愿性原則申請認證,認證合同一經簽署,不僅明示了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并且在規范認證活動上發揮法律效應。恩格威認證合同第五條第5款規定,甲方(申請認證組織)在認證審核時應提供最近三個月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證據。第8款規定甲方如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未按管理體系要求運行而出現責任事故,不僅自己要承擔全部責任而且要承擔因此給乙方(認證機構)造成的損失。
從某種意義上講,認證是一種法律行為,獲證組織提供不真實的審核證據屬于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恩格威向受審核方索要法律證據(如行政許可資質、從屬關系證明、企業名稱變更手續等)時,不但要求審核組在現場審核中核查證據的原件,而且將受審方提供加蓋組織正式公章的復印件附在審核資料里,并以此提示受審核組織:因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所造成后果,要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專項審批產品(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責
認證過程中,認證范圍的產品、活動一旦涉及專項審批制度,申請組織必須按照規定率先辦理審批,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許可資質包括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出版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等。為了說明企業的法律責任,這里僅摘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相關法規的部分條款。提請獲證企業注意。
按照《管理條例》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在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第五條)。
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四十六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碼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碼,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的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
按照《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從事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第四十五條)。委托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被委托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第四十六條)。
這些規定足以說明,管理體系認證必須滿足行政許可資質的要求。在取得行政許可資質前申請管理體系認證,借用他人行政許可資質申請管理體系認證,或者在管理體系中外包(政許可資質)產品的生產,都屬于違法行為。
三、強制性認證產品(標準)涉及的法律責任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明確指出,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第二條)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制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第五條)。
(強制新產品)《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規定實施認證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實施認證(第二十五條)。《目錄》中的產品獲得認證證書、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偽造、冒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凡)列入(強制性產品)《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企業產品銷售列入(強制性產品)《目錄》的產品,申請管理體系認證,必須出具通過3C認證的有效證據。
此外,還有一種強制性標準(如GB18401-2003\GB18584-2004等等)涉及獲證企業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以下簡稱標準法)明確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第十四條)。《標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強調,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認證機構在管理體系認證中,必須核查強制性標準的實施情況,凡產品涉及強制性標準提供不出達標證據的企業,一律不予推薦認證注冊。
四、企業自定產品標準涉及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以下簡稱標準法)規定,企業不得進行無標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標準法實施條例》明示,企業未按規定制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企業未按規定要求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在管理體系審核中,產品標準至關重要,企業在產品標準上違法,不但不能獲得認證注冊資格,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管理體系運行中涉及的法律責任
目前,我中心認證的范圍,包括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與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相比,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標準對法律責任的要求更加明確。不僅在發布管理方針時要做出守法承諾,而且要求識別出與管理體系相關的法律法規,列出清單,嚴格執行。環境管理體系還要制定合規性評價程序,定期評價、改進執行情況。認證機構不但把企業執法、守法的情況做為評審認證合同的依據,而且在現場審核中收集執法、守法的證據。即使取得認證注冊資格的企業,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事件,也要在追查行政(民事、刑事)責任的同時,暫停或撤銷認證注冊資格。
這里,僅以環境管理體系為例,摘錄部分明示法律責任的規定,以說明法律責任的嚴肅性。
如環境保護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止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止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七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發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拒絕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防止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止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的,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再如:《食品安全法》中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九十二條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秩序的不斷完善,在規范認證活動上基本形成了比較完善法律約束機制。認證機構要和廣大的獲證組織一起維護法律的尊嚴,做誠信、守法、環保達標的成功企業。